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423号
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顺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玉,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金鑫。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告: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晓妹。
被告: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玉芹。
被告: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
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