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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武汉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6民初1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毛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