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3934号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竹瓦镇会龙山村二组(自由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3)鄂0191民初3935号案件均是基于合同、准合同纠纷案由项下不同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案件合并审理,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减少各方诉累,两案件并案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91民初393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嘉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