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9167号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臧中海。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