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454号之二
原告:襄阳市聚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市区奔驰大道襄阳光彩物流园基地3号楼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F58F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UX63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聚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聚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4元,由原告襄阳市聚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曹吉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