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8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UX63P。
法定代表人:储腾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今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1770401K。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源锦锦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EPBC02。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8264842E。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
重庆今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源锦锦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渝023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源锦锦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实施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青山支行(账号127909********)、被申请人重庆源锦锦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账号3100014109********)、被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账号140005516********)上的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2022年3月24日,被保全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050124878********)上的存款35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民初1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050124878********)上的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青山支行(账号127909********)、被申请人重庆源锦锦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账号3100014109********)、被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账号1400055160********)上的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 王益清
审判员 罗自然
审判员 胡中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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