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77号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UX63P。
法定代表人:储腾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萍,女,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思骞
书 记 员 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