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102民初1838号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
法定代表人:储腾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特别授权代理),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特别授权代理),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还建五地块大商业体。
法定代表人:黄文超,总经理。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立案,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85519.3元;2.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欠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为4663元(暂请求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合计90182.3元;2.诉讼费由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石桥花园二期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石桥花园二期项目进行改造加固。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45519.3元。但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尚欠85519.3元未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519.3元,其中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2月5日向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余款35519.3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名: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2×××01;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山支行);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半径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
三、原告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章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