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9。
法定代表人:储腾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鄂0117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要求: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37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6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以124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固立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征信系统,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友乐
审判员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