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3106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郭某,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