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6民初9741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某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江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庭审中,原告某某电气公司明确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中仅产生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票据号码为2********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22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0日,承兑人为被告,汇票备注不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20日。汇票到期前,原告提示付款,被告拒付。案涉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三江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0日,三江某某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200元。票据载明:出票人为三江某某公司,收款人为某某电气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0日,承兑人为三江某某公司,承兑信息处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1-20”。
2021年7月19日,某某电气公司对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根据某某电气公司提交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截至2025年5月13日的“最近交易结果信息”显示,交易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交易结果为“日终收到票据状态变更通知”,当前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某某电气公司提交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购买方为三江某某公司、销售方为某某电气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项目名称为“金属制品*五金电科”,价税合计金额为2200元。庭审中,某某电气公司陈述,其取得案涉票据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具体为买卖电子产品。
上述事实有某某电气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截图及票据系统操作录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某某电气公司虽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以请求出票人三江某某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某某电气公司主张三江某某公司向其返还票据利益2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未产生保全费,对某某电气公司有关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江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22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