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金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财保90号 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2742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云湾村钻石大道光彩工业园C6-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BLTU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襄阳襄州支行账号55×××03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襄阳襄州支行账55×××033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