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230号
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敏。
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编钟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先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账户(账号为:2001********)、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4205********-0002_1)的存款冻结7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明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