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4民初289号
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飞达现代物流建材城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金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南)1栋29层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由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