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6032号
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4201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融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新沟桥街办事处街办幼儿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NAXW7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融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