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6032号之一
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4201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融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新沟桥街办事处街办幼儿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NAXW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融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