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1民初2465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唐工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06305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平,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唐工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保美娟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