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3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山东博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14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苏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1411室。
负责人:梁来法。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控机电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