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彩虹城25号226室。
法定代表人:万雪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斌,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宏,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瑛,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深南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华,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奥珠宝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玉君,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孙瑛、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奥珠宝黄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2元,退还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车卓为
书 记 员 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