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异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0935810K,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兰,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336673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慧,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花苑11幢2901室、1702室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日,异议人以其并非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花苑11幢2901室、1702室的权利人,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
人民陪审员 张建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