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0民初1115号
原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牌坊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55346E。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中联,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