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2民初1085号
原告:自贡某某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某某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贡某某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某某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