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311民初44号
原告: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