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6959号之一 原告: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利海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七彩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