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等与眉山龙光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421民初6459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2,818.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上述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24,183.19元(972,818.52元×3.45%÷365×263天,2023年9月1日暂算至2024年5月20日,利率以2023年8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45%计);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6日,原告和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眉山**项目一期公区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发包单位(甲方)为某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为原告。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眉山**项目一期公区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2,905,119.69元,付款方式:每批门框送齐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该批货物合同价值(门框+门扇)的30%;每批门扇送齐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该批货物合同价值(门框+门扇)的80%;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可将双方已签字盖章确认最终结算金额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当月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人全部退场经甲方和有关单位验收通过,且质量等级达到国家级行业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后经双方结算确认结算总价款之日起3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无息付清。 2021年9月16日原告竣工,2023年7月16日物业交接完毕,2023年9月1日被告某某某某公司验收合格。经原告核算,实际结算总价款应为3,016,875.803元,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支付1,257,557.32元,2022年1月18日支付586,499.96元。2024年5月13日,某某某某公司委托成都市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由于结算过程中原告一直是在和某某某某公司在对接,某某某某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结算事宜,同时某某某某公司委托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某某某公司作出了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对尚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某某某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若有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在欠付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不认可。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以及结算资料,导致案涉合同至今未办理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不满足合同第6.1.4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7%的条件,且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2.某某某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对合同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原告提供的委托付款确认书并无某某某某公司盖章,针对案涉合同,某某某某公司并未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某某某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3.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保函费非必要诉讼费用,且合同也并无相关约定,更不应获得支持。4.虽然某某某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但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且原告方并未举证证明某某某某公司存在欠付建设工程款项,因此某某某某公司不应对案涉合同的款项支付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系案涉眉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被告某某公司为承包方。2020年12月16日,某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原告某某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订立《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眉山**项目一期公区防火门制安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眉山**项目的公区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图纸(以下简称《施工图》)和《眉山**项目一期公区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投标报价书》(以下简称《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眉山**项目一期公区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运输、安装、税金等全部费用,但不含施工水电费和总包配合费;但不包含施工水电费,总包配合费。 合同第四条“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约定:1.满足公共区域钢质门(防火、非防火)相对应的防火等级,钢质、材料款式、五金配件、工艺质量与乙方提供的样板门相同(材料、制作要求另见附表及图纸)。工程按样板门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等有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验收,质量达到国家标准。……4.公共区域钢质门(防火、非防火)五金配件选用品牌和材质要求见附件,要求在附件指定的范围内选择。 合同第五条“工程量计算原则及承包价款”中约定:1.公共区域钢质门(防火、非防火)以㎡计算,单樘防火门的面积不足1.0平方米时按1.0平方米计算。……3.合同总价款: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2,905,119.69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2,570,902.38元,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额为334,217.31元。增值税额按业务发生时国家政策规定增值税率计算。若因国家政策导致税率调整,合同总价也随之调整,其计算公式为:税率调整后合同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总价/(1+13%)*(1+新税率)。……4.本条所约定的为甲方就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此以外甲方无需乙方另行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经甲方以书面方式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除外)。……6.本合同的工程价款(不含税价格)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上调。7.按业务发生时国家政策规定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 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与工程结算”中约定: (一)付款方式:……(4)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归档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人全部退场经甲方和有关单位验收通过,且质量等级达到国家级行业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后经双方结算确认结算总价款之日起3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5)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的结清并不能免除乙方应该继续承担的保修责任;……(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相应货款全额且含税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增值税率开具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供全额有效的发票和报表资料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结算:……2.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结算(1)乙方应在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完成后的30天内(从监理及甲方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送审签证及相应结算书,超过30天仍不办理签证及结算,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签证费用。(对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涉及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前1日内请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书面确认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确认,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其余规定详见合同附件4《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签证单上必须同时具有甲方代表的签字及以下约定甲方印章方有效,不符合本条约定的签证单为无效签证,甲方不予结算。3.竣工结算(1)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在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2)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代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 第十条“工程保修”约定:1.乙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且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且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算; 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约定:……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的,应向甲方支付此部分工程造价2-5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符合图纸内容要求,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图纸施工部分造价达到工程总造价2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80%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20.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违约金、罚款等甲方均有权直接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检查费、检测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22.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相关会议(如周例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4《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第2.2条约定:双方就有效签证单的形式特别约定:签证单上必须同时具有甲方代表和签字及以下约定甲方印章方为有效,有符合本条约定的签证单为无效签证,甲方不予结算。 合同附件7《质量保修书》第一条“质量保修期”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算。 案涉安装工程于2021年9月16日竣工,2023年7月16日由原告向物业公司交付,2023年9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截至本案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44,057.28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竣工验收申请表》《玖龙郡数量清单》《委托付款确认书》《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工程内部验收意见表》《罚款汇总单》及对应的《工作联系函》《审批流程负签证汇总表》及对应的《工作联系函》《审批流程》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订立《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案涉《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的效力无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无异议的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044,057.28元和已经足额开具发票,本院也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款金额为合同内金额2,779,591.61元+增加的48樘防火窗33,689.09元+增加的119樘防火门68,889.96元=2,882,170.66元;被告则主张案涉工程款金额为合同内金额2,779,591.61元-防火门门板厚度合同组价8mm实际厚度7mm应扣除金额28,439.68元-门框厚度约定1.2mm实测为1.05mm应扣除金额40,574.77元-地下室设备房的防火门均未安装闭门器应扣除金额25,298.92元-单樘防火门面积计算应不足1平方米时按照1平方米计算更正为据实结算应扣除金额152,981.32元-风机房、配电房等门板存在起层分离的质量问题扣除金额5,497.67元=2,526,799.26元,还应扣除负签证323,571.33元+罚款16,414.93元+未按图施工及施工缺陷问题按合同约定按照5倍计算的违约金329,368.43元,实际工程款为1,857,444.57元。对于闭门器和防火锁安装的费用争议,后双方一致认可扣款金额为25,298.92元,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的争议在于:一、工程款金额,具体为:1.原告主张48樘防火窗和119樘防火门是否应计费;2.防火窗争议金额152,981.32元,即是否应“单樘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二、应扣款金额,具体为:1.门框、门板的厚度不足扣款及门板质量扣款;2.其他负签证扣款;三、工程款支付条件;四、违约责任,具体为:1.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2.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五、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的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一是原告主张增加的48樘和119樘防火门的费用,理由是本应由被告先发指令再由原告施工,但为了配合被告工作,原告就直接施工了;因为时间久远人员离职,相应的指令记录已经找不到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该防火门及防火窗实际存在,防火窗在施工图纸里有显示,且有原告的标识标牌;四方验收单(材料进场验收作业指引)上有显示进场,数量与原告主张一致。被告则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辩称原告提交的经被告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无该防火门,无其他指令要求制作该防火门,原告也没有提交对应的施工资料;防火窗在原招标图显示有该窗户,但未计入该单位合同清单及合同范围,不在原告施工范围内,也没有被告的指令显示要求原告施工,原告也未提交其施工的过程资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涉《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二)工程结算“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结算”中“(1)乙方应在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完成后的30天内(从监理及甲方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送审签证及相应结算书,超过30天仍不办理签证及结算,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签证费用。”及合同附件4《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第2.2条“双方就有效签证单的形式特别约定:签证单上必须同时具有甲方代表和签字及以下约定甲方印章方为有效,有符合本条约定的签证单为无效签证,甲方不予结算。”的约定,原告以增加工程量为由请求增加工程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单或者提供被告的指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办理了签证,也不能提供被告发出的施工指令,应视为其放弃该部分费用,被告也有权不予结算。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防火窗面积争议金额152,981.32元,即是否应“单樘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主文中仅约定了“公共区域防火门”的面积计算规则为“单樘防火门面积不足1.0平米的按照1.0平米计算”,但在合同附件《**项目》防火窗清单备注栏中,均备注为“单樘面积不足1㎡按1㎡计算”,该附件清单系合同的一部分,备注的内容也是双方的明确约定,应当按该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应当单樘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将该152,981.32元计入工程价款,不予扣除。 对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应扣款金额问题。一是门框、门板的厚度不足扣款。被告主张扣款的理由为按双方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约定门扇厚度为7mm,案涉合同按8mm组价,因原告未提供门窗深化大样图纸,故按战略采购协议约定的7mm进行价格折算并扣除对应的管理费和利润合计28,439.68元;门框应为1.2mm的冷轧钢板,但实测为1.05mm,应按实际厚度进行折算扣除40,574.77元。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门板和门框的厚度,原告就应使用约定厚度的材料加工、安装,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也有权请求适当降低价款。但是,对于门窗材料厚度,可以采取抽样或者全部测量的方式确认,门窗深化大样图纸并非足以确认门窗厚度的依据,被告仅以原告未提供门窗深化大样图纸为由认定原告施工的门框门板厚度不足,其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进场的材料都经过包括监理单位和被告在内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经验收无人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包括厚度在内的质量合格。故被告的此项扣除部分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是门板起层、分离的质量问题扣款。被告提供照片拟证明原告施工的门板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5,497.67元。原告质证认为,多处防火门为人为损坏、暴力开门、碰撞、交叉施工、地下室潮湿、通风管漏水等问题导致,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且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在2023年就已经届满,被告拍摄时间为2024年10月,已超过质保期;被告也未在保修期内向原告发送过任何维修通知。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中的理由部分成立,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部分防火门的现状系原告施工质量导致,且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被告未经通知原告维修即直接请求扣除相应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是其他负签证扣款。被告对于其主张负签证扣款的证据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未参会的罚款也不能提供曾在会前通知过原告参会的证据。故被告的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问题。根据案涉《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竣工结算和付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款3%在2年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原告还应在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竣工结算需要原告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原告已经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争议,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后,双方又补充提交资料由本院审查确认工程价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目的是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只有结算确定价款金额后,才具备支付的条件。结算后支付价款不仅是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是支付最终价款的客观要求。虽然在原告起诉时并不具备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但案件经过审理确定了结算价款后,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款3%的质量保修金,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而合同对于质保期的约定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公告向业主交付之日起计算2年。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于2023年9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自竣工验收合格起算,至今也尚未满2年。故原告请求支付的质保金部分工程款,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如前所述,在本案诉讼前,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不具备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工程款未支付并非被告违约所致,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包括工程款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在内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五,关于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某某某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方、发包人,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建设工程实际中,发包人受承包方委托直接向承包人的债权人支付工程款、接洽工程款支付相关事宜属常见的情形;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向承包人或者承包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也是正常的支付行为。某某某某公司委托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并没有特别的含义,更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据此请求某某某某公司承担债务加入的民事责任,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故原告请求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款为合同内金额2,779,591.61元-闭门器扣款25,298.92元=2,754,292.69元,除质保金82,628.78元以外,被告应支付至97%的金额为2,671,663.91元,已经支付2,044,057.28元,本次还应支付627,60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627,606.6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3,878元,被告江西省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