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森,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预交10元,退还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雷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