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办凤凰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龚耘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