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7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下岗工人,住桂东县沤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桂东县沤江镇。

被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桂东县东洛乡。

被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平田标准厂房2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57644495G。

法定代表人:李永攀,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凌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江

书 记 员 扶 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