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万某某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与香雪路交汇处香樟雅苑3栋8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郴州万***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韩山路68号临***馆,现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环城北路西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万***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郴州万***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类保险、工商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302.03元,已扣划并已由申请人领取。**其名下有湘LP××**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另案已经进行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临武县××路××交汇处东北面有土地一宗,但有在先查封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15日,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郴州万***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临武县舜峰镇西街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万***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8911元,已执行到位11302.03元,尚未执行到位367608.9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