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264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昌盛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郭家桥乡赵家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35853962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4-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8740651C。
法定代表人:穆祥如,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