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玉田县昌盛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玉田县昌盛钻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全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