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812962XW。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大学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3J3Y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与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股权、股票、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向六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房产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