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曾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8)皖15执1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限制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曙光华正云计算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