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5民初434号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6。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