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章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章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民初4870号
原告:孙长庆,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晓,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章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利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艳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孙长庆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十二局)、第三人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被告水利十二局申请追加杭州章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鼎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长庆以与被告章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长庆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哈提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