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440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治波,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蔡斌,职务:经理。
被告:菏泽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中段金座广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C9GW42Y。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芳,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振芳、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菏泽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