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224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开发区乐成国际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4925019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丰东路采油六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C6GX8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与被告菏***建筑有限公司、***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