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财保50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
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开发区乐成国际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49250192T。
法定代表人:闫伟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1726财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明县支行(账户号:15×××21)上的存款100万元。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菏***建筑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明县支行(账户号:15×××21)上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袁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