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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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3470号
原告:菏***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开发区乐城国际北20米,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1728349250192T。
法定代表人:闫伟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原告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菏***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显玉
人民陪审员 黄 华
人民陪审员 王美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