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润德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润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特48号

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天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伟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用名闫战喜),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秋香(系***之妻),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

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菏***建筑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一、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已经为涉案工程项目在鄄城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为该项目从事劳务的工作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还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申请人不应支付。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但申请人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仲裁庭没有通知申请人开庭地点,对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申请人并不知情。综上所述,申请法院撤销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35号仲裁裁决书(一)、(二)。后,申请人又撤回对仲裁裁决书(二)的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在菏***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从事鄄城县北城小学3号楼外墙粉刷工作时,因吊篮绳断裂受伤。10月14日,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9]第1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伤属工伤。2020年9月28日,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菏劳鉴[2020]38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捌级。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其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301926.82元。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仲裁申请后,于2019年11月3日向菏***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菏***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出庭。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鄄劳人仲案字[2020]第35号仲裁裁决书(一),裁决:一、依法解除***与菏***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菏***建筑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3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320雹、停工留薪期工资21830元、医疗费21145.82元,合计244903.32元。该仲裁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菏***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仲裁申请后,向菏***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菏***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出庭。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力

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

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