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9343号 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富江南路698号内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9150943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系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中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白山路19号德国企业中心南区30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8647462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青岛中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保证金20000元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通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