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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福泰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4财保7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商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甲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账号、某乙银行济南槐荫支行中的银行存款258743.5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保险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5月2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甲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账号、某乙银行济南槐荫支行中的银行存款258743.56元。 案件申请费1814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