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甲;何某乙;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2066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下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宏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历下区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宏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宏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