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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28799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河南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1996年1月12日,汉族,住宁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三江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邵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公司、邵某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邵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邵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 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