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87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被告:海南绿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6号鲁能中心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35535T。被告3:海南绿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6号鲁能中心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35535T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绿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6327.05元,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6277.05元应向原告退还),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