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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怀化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02知民初47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