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1625号
原告:***,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1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2号楼1单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5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4日立案。2025年2月14日,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