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319号 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明公司”)与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安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改造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月,原、被告达成合作协议,约定XX学校教学区的消防工程。后由于疫情影响年后3月份被告开始施工。按照双方约定,承包方式包含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直没有交付消防备案验收报告。涉案工程于2020年4月25日己经完工,至今已经四个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没有履行以上义务且未能给与原告具体履行义务的时间。由于该涉案项目是原告长期合作伙伴新东方教育的项目,原告一直在新东方口碑良好,由于被告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未能按时向新东方完全交付工程,导致原告的商誉降低。同时导致原告领取40余万元工程款的条件不能成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安盾公司辩称,一、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经住建审核合格的装修施工蓝图及资料,只提供了错误格式信息的CAD图纸,致使被告消防设计审核一直未通过,而被告所做的消防设计和消防设计审图都要在正确且经住建审核通过的装修设计图基础上做;二、原告作为整个工程的总包方,在明知装修施工图未审核,且未取得住建部门的装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开始装修,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以耽误他们装修进度赔偿,后期不结我们款项等)胁迫被告做消防改造;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告已施工完本符合条件的镀锌kbg穿线管和喷淋管道,强行要求被告人员将其拆除换成他们制定的镀锌钢管,致使被告损失材料人工;后又多次要求被告将已施工完符合规范的喷淋管道,避让灯管吊灯,空调管道等重新拆除改造,致使被告损失增加;后期增加的消火栓5000,原告一直推托不付,原告共向被告支付79300元,而因原告多次违规要求被告已经施工完的装修内容重新拆除施工,致使被告花费111228元,因此资金链断裂,项目无法进行行。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剩余施工款项3192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XX学校教学区的消防工程与原告达成合作意向,后被告开始施工至4月基本完工。2020年5月7日,原、被告就上述工程补签《消防改造协议》一份,约定承包内容为:消防火灾报警系统改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改造、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消防防烟排烟系统改造;承包方式为:包消防设计、包人工、包机具、包材料、包税金、包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行业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验收合格;在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英明公司应为安盾公司协调处理好各部门的关系(消防部门协调由安盾公司自行完成);英明公司为安盾公司提供一套经消防及住建部门建审合格的完整施工蓝图及相关资料;英明公司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审过的图纸施工,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和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和变更,因此而造成的失误和损失由英明公司全部承担,如安盾公司未按照主材清单及英明公司材质、工艺要求,安盾公司无条件更换材料及更改施工工艺;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所需资料,英明公司(装修公司必须有符合条件的装修资质)须完整递交并积极与安盾公司配合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事宜;合同总价122000元,根据英明公司提供的蓝图及安盾公司二次深化图纸施工,本项目为包干价,无任何增项;安盾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英明公司代表可通知安盾公司,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工程款10%,赔偿因其违约给英明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79300元。2020年6月,原告方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办理消防备案验收报告等手续,被告方未正面回应此事。2020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通知函》一份,载明因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交付消防备案验收报告等义务,故要求解除《消防改造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2200元及相关损失。2020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回复《告知函》一份,载明因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增加的施工项目相关费用,导致其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并要求解除《消防改造协议》,并要求原告支付增加款项51000元。 2020年9月13日,原告与陕西甲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子公司”)签订《消防竣工验收办理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合同价款共计90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11月11日分别向甲子公司转账40000元、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消防改造协议》、《通知函》、《告知函》、《消防竣工验收办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增值税发票、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改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又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本案中,原告自2020年6月开始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消防备案验收报告等手续,但被告对原告的该请求置若罔闻,并由此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庭审中均认可《消防改造协议》已于2020年8月21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2200元,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7300元,本院认为,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消防改造协议》约定交付消防验收备案后2日内支付39040元,质保一年期满支付3660元,以上42700元即为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原告并未将以上款项交付于被告,本院视为该该项为损失赔偿额,但考虑到原告在办理涉案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工程确实向他人支付了较高的款项,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不至于引发其它矛盾,本院酌定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20000元。被告辩解,其公司不能办理消防备案验收报告等手续,是因为原告未向其提供经住建审核合格的装修施工蓝图及资料,故其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消防改造协议》中约定承包方式包括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且在原告后续沟通消防验收一事时,被告并未就装修施工蓝图等提出异议,仅在《告知函》中称因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增加的施工项目相关费用而导致其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又辩解原告应向其支付增加的工程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款项,故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协议》; 二、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00元; 三、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英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陕西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