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4民初11464号
原告:桂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桂某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