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财保3号
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21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
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76364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63640元。2023年1月11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63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338元,由申请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财产线索:
户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凤凰岭路支行
账号:4505********
户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账号:0331********
户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四支行营业部
账号:6721********